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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一下
针对业委会个别成员的模糊认识,有必要引导一下其对有关政策法规条款的理解和认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8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9)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27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权利和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3)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6)决定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第42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6)监督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及经营收益的管理和使用;(10)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第52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若还不明白,只能有两个解释:(1)水平低能力差,虽是好人但确实不胜任业委会工作,出路是加强学习提高水平,或自知之明引咎辞职。(2)糖衣炮弹下的烈士,牺牲的是业主权益,与侵害业主利益方和谐互动成其代言人,出路是闭嘴、辞职、退赃。
希望业委会要为业主利益的大事争取,勿为蝇头小利折腰。前届业委会与长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至今没有向业主公示,也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业主投票同意,这么一个违规并存在严重侵权的合同却已经执行了两年尚未被本届业委会质疑,这个合同执行结果就是业主共有财产收益被全部剥夺,物业费被违规增加,业委会有了经费。只要拿到钱,不合法的合法了,但被出卖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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