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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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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和监委会给大家的《致风雅园小区全体业主书》,大家好好看看!!!!!
注:希望小区有所改变,愿意参与并出一分力的请与我联系!仅限本小区真正业主,物业及托勿扰!!QQ:996965363

致风雅园小区全体业主书
尊敬的业主:
依据《风雅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企业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失去了依法在物业区域内进行物业服务的基础,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年年底前三个月通知物业企业不再续聘。在第二年度业主委员会可重新招标,选聘能够承接业主委员会依政策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企业进行服务。物业合同一年一签。”业主委员会应于2010年9月前与物业企业签订本年度物业合同,但业主委员会从5月26日成立至9月30日未编写完成物业合同讨论稿,同时也未通知物业企业2011年度是续聘或解聘。直至2010年10月14日业主委员会才完成2010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第一稿。
物业企业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是2008年的0.59元/平方米•月。2009年物业企业单方重复收取公众责任险费,调至0.63元/平方米•月(基本物业费0.55元/平方米•月,含责任险0.04元。安防费0.03元/平方米•月。消防费0.05元/平方米•月)。
居委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依据北京市住建委2662号文件附件《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四条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原则:“提供相关服务才能收取此费用。”服务项目为五项:1、室内外消火栓、2、消防架、3、灭火器、4、消防安全标志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风雅园小区没有配备室内外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项服务。为此,居委会、业主监督委员会执行政府法规规定消防费应为0.03元/平方米•月,物业费合计0.61元/平方米•月。此收费标准符合住建委要求、既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同时保护了物业企业在的合法利益。
事实依据:物业企业公示2006年用于消防支出为76879元;2007、2008两年支出为13万元,三年支出均未达到0.03元/平方米•月。
2009年物业企业违规单方面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0.63元/平方米•月),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曾通知物业企业此事不妥,应待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再行商定,而物业企业仍坚持至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自5月26日成立以来对物业费收费标准上调之事一直未执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对不同收费标准进行表决。同时在业主委员会公示2010年物业合同第一稿中有多处未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274号文等文件规定编写,如删除了对物业企业的考评内容、占道停车位所属权及收益分配等诸多损害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公示一稿后未对业主、居委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意见讨论稿进行双方讨论、解释、和答复,却又出台了第二稿。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上业主委员会始终没能做出任何明确的合理合法的解释。我们要求业委会督促物业企业依2662号文件的附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示2010年参加公众责任险的保单(收据)。
现今将近年底,召开业主大会已无可能,错过了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表决的时机,我们认为2010年度签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同时,近日我们咨询了回龙观办事处城建科,做为补救工作我们建议由居委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业委会自2010年5月26日至今尚未依法律法规查清小区业主共有物业家底,仅听取物业企业自述是不足取信的,我们要求业主委员会2011年业主大会召开前(5月)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查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会所、警卫室、物业用房、地下地上车位、地下室等)的面积、位置、数量等家底基本情况,理顺法律关厼,为签订2011年合同做好准备。



风雅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风雅园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

2010年11月22日


致风雅园小区全体业主书
尊敬的业主:
依据《风雅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企业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失去了依法在物业区域内进行物业服务的基础,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年年底前三个月通知物业企业不再续聘。在第二年度业主委员会可重新招标,选聘能够承接业主委员会依政策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企业进行服务。物业合同一年一签。”业主委员会应于2010年9月前与物业企业签订本年度物业合同,但业主委员会从5月26日成立至9月30日未编写完成物业合同讨论稿,同时也未通知物业企业2011年度是续聘或解聘。直至2010年10月14日业主委员会才完成2010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第一稿。
物业企业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是2008年的0.59元/平方米•月。2009年物业企业单方重复收取公众责任险费,调至0.63元/平方米•月(基本物业费0.55元/平方米•月,含责任险0.04元。安防费0.03元/平方米•月。消防费0.05元/平方米•月)。
居委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依据北京市住建委2662号文件附件《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四条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原则:“提供相关服务才能收取此费用。”服务项目为五项:1、室内外消火栓、2、消防架、3、灭火器、4、消防安全标志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风雅园小区没有配备室内外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项服务。为此,居委会、业主监督委员会执行政府法规规定消防费应为0.03元/平方米•月,物业费合计0.61元/平方米•月。此收费标准符合住建委要求、既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同时保护了物业企业在的合法利益。
事实依据:物业企业公示2006年用于消防支出为76879元;2007、2008两年支出为13万元,三年支出均未达到0.03元/平方米•月。
2009年物业企业违规单方面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0.63元/平方米•月),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曾通知物业企业此事不妥,应待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再行商定,而物业企业仍坚持至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自5月26日成立以来对物业费收费标准上调之事一直未执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对不同收费标准进行表决。同时在业主委员会公示2010年物业合同第一稿中有多处未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274号文等文件规定编写,如删除了对物业企业的考评内容、占道停车位所属权及收益分配等诸多损害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公示一稿后未对业主、居委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意见讨论稿进行双方讨论、解释、和答复,却又出台了第二稿。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上业主委员会始终没能做出任何明确的合理合法的解释。我们要求业委会督促物业企业依2662号文件的附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示2010年参加公众责任险的保单(收据)。
现今将近年底,召开业主大会已无可能,错过了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表决的时机,我们认为2010年度签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同时,近日我们咨询了回龙观办事处城建科,做为补救工作我们建议由居委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业委会自2010年5月26日至今尚未依法律法规查清小区业主共有物业家底,仅听取物业企业自述是不足取信的,我们要求业主委员会2011年业主大会召开前(5月)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查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会所、警卫室、物业用房、地下地上车位、地下室等)的面积、位置、数量等家底基本情况,理顺法律关厼,为签订2011年合同做好准备。



风雅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风雅园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

2010年11月22日
2010-11-26 11:33:3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2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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