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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狐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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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明显程序有问题,怎么是物业通知业主该交多少钱,应该是业主通知物业是多少钱!
业主,作为甲方,聘请物业(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支付物业费标准,

所以物业费应该由甲方和乙方所签订的物业合同里说明,不能由乙方(物业)通知广大业主。
甲乙方的关系一定要搞清楚,现在怎么感觉物业把自己的身份搞颠倒了,居然以甲方的身份,通知业主它要按啥标准收费,真是奇怪!

关于2009年的物业费,实际情况是09年没有业委会,风雅园没有和天鸿宝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单方面宣布把物业费从0.59提高到0.63,这个显然是荒谬和无效的。问题不在于钱的多少,而在于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广大业主们不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没有人会替你维护的。2009年的物业费应该延续以前的标准。

关于2010你的物业费,不知道业委会和居委会签的物业合同里是怎么说的。如果是0.63元,那么真的不知道业委会是站在谁的立场上作出的决定,其代表的是哪一方的利益,希望业委会的人出来作出说明,什么原因?给广大业主一个说法。
2010-12-09 16:38:4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1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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