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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业主委员会》——风雅园业主监督委员会宣
《一问业主委员会》(匪夷所思的2010年11月26日的无期限物业合同)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什么要按物业企业意图对抗业主大会的决议《风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第十八条规定“物业企业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失去了依法在物业区域内进行物业服务的基础,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年年底前三个月通知物业企业不再续聘。在第二年度业主委员会可重新招标,选聘能够承接业主委员会依政策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企业进行服务。物业合同一年一签。”小区全体业主通过的法规。为物业企业拒签新的物业合同,为“事实服务”开放绿灯,打开了双保险。

业委会签订的2010年11月26日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物业服务期限自2010年6月26日至新合同签订之日起止(本届业主委会员于2010年6月26日经批准正式成立)。问这种文字在业主委员会编制的一、二讨论稿中都未出现过(一稿为三年,二稿为一年)“物业合同一年一签”的规定在你们眼中算什么?还有业主的利益吗?

试问:

1、业主大会的决议、小区的法规被随意篡改,民意被践踏,做为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怎会是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的太上皇! “新合同签订之日起止”看似很公平,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签订新合同,此合同将永远有效。也代替下届业主委员会做了主。其中有多少说不清的内函?

2、业委会不惜以触犯市住建委“266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的法规为代价;对回龙观办事处的指导意见置若罔闻;对两委班子扩大会议的意见:“草签临时性物业费0.63元/平方米•月,不签物业合同。”置之不理,而一意孤行为那般。

3、业委会签订合同前是不遵守了相关法规?做为业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否执行了业主大会决议?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十条: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文
第五十四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
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京政办发[2008]54号文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第四十七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情形的,社区居委会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委会未执行《风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法规。
第九条规定未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属违法违规行为,剥夺了政府付于居委会的指导、监督的权力。

同时签订合同前也未按小区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将合同决议稿送交业主监督委员会审查核准,为“未经业主监督委员会审查核准前所做决定、决议无效”。业委会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而反其道而行之,失去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起码作用,他们已经不能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因此2010年11月26日的无期限物业合同为无效物业合同。

该合同是放弃风雅园全体业对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的主权所签订的丧权辱民的不平等合同。一个不遵守、不执行政府法规,凌驾业主大会之上的业委会怎么能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我们还怎么能信任他们。



风雅园业主监督委员会宣

2010年12月25日
2011-01-06 14:00:5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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