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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问 业 委 会
四 问 业 委 会
楼道灯费不是物业费,是业主的私有财产,用多少电交多少费合情合理
业委会2010年11月26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共楼道灯电费(含楼宇对讲等设施):预收30元/户•年,由本单元业主均摊,每年定期结算公示;”
且不说“每年定期结算公示”已多年没见了。既要每年结算公示,又不是每年补足30元:预收费,而是规定无论30元是否满足本年度楼道灯费,每年每户必需“预收30元/户•年”楼道灯费,结算又有什么作用?
2010年10月21日居委会、监委会提出的讨论稿“第三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第16款、公共楼道灯电费:预收30元/户•次。每年一月份物业企业在单元内公示上年度的结算结果,不足当年所需电费,该单元按30元/户•次交纳。【参照第一届《风雅园小区业委会单元楼道公共用电管理办法(2006)业字第016号》执行】”。
理论推导:
某单元条件:共六层、每层四户,每层3盏灯,每盏灯15W(物业提供数据):合计270W。每盏灯从17时至22时连续点亮五小时。
270W×5小时=1.35度/日,
全年用电:1.35×365=492.75(度/年),
全年电费:0.44×492.75=216.81(元/年)。
每户全年应交电费:216.81元/年÷24户≈9.03元/户•年。
真实的事实数据:
某单元自2004年至2010年,共七年,每户业主仅交纳楼道灯费60元,满足了楼道灯正常照明的费用。2011年1月15日经核对已使用1857度(机械表);已购剩余电量124度(LED);现金节余29.58元。
每单元居住业主户数、灯的盏数、使用时间长短等均不同,因此每年所需电量不同。业委会要求业主统一每年预交30元/户,而结算后所交电费也无变,结算有什用?违反常理。公共楼道灯电费是每位业主的私人财物,只是由物业代收、代管、代交、代充。7年如按30元/户•年交,应交210元/户,而节余150元。全小区3024户则节余45.36万元,积少成多,可观的一笔财富。我们业主的钱怎么用谁说了算,还是每透明公开的好,业委会规定要求业主每年预交30元/户的的真实用意何在?
风雅园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宣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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