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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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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第(四)-(七)款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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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希望养狗狗的人们自觉自律!!!

(此文由嚣张的兔子在2006-02-20 17:14:35编辑过)
2006-02-20 17:02:3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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