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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主席胞兄被撞之后 二场官司接踵而至
政协主席胞兄被撞之后 二场官司接踵而至

政协主席胞兄被撞之后

  本刊记者/盛学友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而事故引发的索赔案,却很有故事。

  肇事者叫傅万纬,42岁,是一个老实巴交的人;受害者叫杨成波,75岁,退休干部,享受公费医疗。两人同住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

  杨成波的亲弟弟杨成秋,原为苍南县法院院长,现为该县政协主席。

  这起由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却在苍南引起了轰动。

  先予执行·查封·拘留

  傅万纬驾车返家的途中,有一辆车从右侧超车,“我右打方向盘,听到碰撞的声音,玻璃碎了”。他刹车后发现,“右前方一个人倒地”。这个瞬间,定格在22点40分。

  傅万纬当即将伤者送往宜山镇医院抢救,之后分别转送至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诊治。在这期间,他为伤者“先后垫付治疗费7万元”。

  根据《浙江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7条规定,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傅万纬驾车沿宜山镇东河路由南往北行驶至41号前路段时,“思想麻痹,未注意道路前方行人动态”,从而导致这次事故,“傅万纬负全部责任,杨成波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9年12月28日,交警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1月3日晚的这起事故做出上述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路段为南北走向,属机非混合道路,路宽10米,为水泥路面,道路平坦,中间有漆划单虚线,路两侧为树木,树木两侧四五米处为民房。事发时为晴天,路面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2010年2月5日,杨成波将傅万纬起诉至苍南县法院。

  2月8日,根据杨成波的申请,苍南县法院裁定准许对傅万纬先予执行。当月24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傅万纬在收到通知书起即日内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0万元和执行费1400元。

  3月9日,苍南县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傅万纬名下房屋一间,查封期限为两年。

  4月2日,苍南县法院对傅万纬做出《拘留决定书》,处以15日拘留。4月7日,傅家人代为缴纳了10万元,拘留解除。

  苍南法院从受理杨成波先予执行申请——准予先予执行裁定——查封——拘留,穷尽了法律程序。“在基层法院,类似案件一年不下百起,试问有几起可以‘享受’与傅万纬同等‘待遇’?”律师陈强说。

  第二场官司接踵而至

  第一次诉讼中,傅万纬对原告前后90天支付25万元的医疗费用提出合理性鉴定申请,苍南法院予以准许。“当收到鉴定机构缴费通知单我才知道,法院委托了瑞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傅万纬迷惑不解,“选择鉴定机构,可以不征求我们的意见吗?”

  5月10日,独任审判员潘直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

  5月17日,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酌情扣除过量用药的部分费用及傅万纬自行支付和法院先予执行的医疗费用之外,判其支付原告剩余医疗费4万多元。

  5月2 8日,傅万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院。上诉的同时,杨成波的第二次诉讼接踵而至。

  5月25日,杨成波向苍南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傅万纬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7万元,并注明“康复治疗不确定”。

  “‘康复治疗不确定’是否意味着,他还可以随时起诉我——他只要还有一口气,我就要为他的康复治疗买单?”傅万纬觉得自己欲哭无泪。

  关于脑积水和糖尿病等六大疑问

  傅万纬提出上诉的同时,向温州市中院递交了两份书面申请。

  一份是申请调取证据材料,请求调取杨成波11月3日事发后第一次就诊和11月4日2点40分在温医一院数次CT片及其报告单等检查单据,以证实杨成波脑积水症状并非本次外伤引起。

  另一份是重新鉴定申请,请求依法委托温州地区以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杨成波伤情与交通事故间的关联性以及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重新鉴定。

  7月21日,温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傅万纬上诉案。

  法庭上,主审法官归纳了双方争议的五个焦点:第一,原审法院选择鉴定机构是否存在不妥?第二,二审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受害人自身行为导致医疗费用额外增加?第四,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五,原审将杨成波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妥当?

  8月16日,该案二审下达判决,维持原判。傅万纬对该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

  对于该终审判决,傅万纬及其律师陈强提出了六大疑问:

  第一,糖尿病能否外伤所致?杨成波医疗费用清单中有治疗糖尿病所用的胰岛素等药物,显然与本次事故无关,依法应予剔除。二审依据什么认定杨成波治疗糖尿病费用系合理支出?

  第二,杨成波脑积水症状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浙大医学院附属二院徐雷鸣等专家指出,外伤性脑积水不会在短期内形成,至少要伤后几个月以上。在没有杨成波脑积水病症与该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的前提下,法院如何断定杨成波治疗脑积水的费用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一审委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就确定鉴定机构选择问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请问何时、何地、由哪位法官召集?双方协商笔录在哪里?

  第四,杨成波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疑问,二审法官为何置之不理?首先,责任认定书中,只有周亦民一人签章,不符合应两名交警签章的规定。且这起交通事故办案人是另外两位民警;其次,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未发现任何证人,交警部门根据什么认定傅万纬“思想麻痹”并因此“未注意前方行人”而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杨成波为何行走在机非混合道上?为何不走人行道?杨成波是否在横穿马路?交警部门在没确定杨成波行走状态的情况下,就认定杨成波无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据是什么?在没有证人并至今未对杨成波做询问笔录的情况下,又如何认定杨成波注意了安全义务?

  第五,头部受伤和脑积水病症是什么关系?二审判决称,“不管杨成波自身是否患有脑积水病症,均不能推翻上述所列症状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头部受伤所致的事实”。上述所列症状包括“外伤性脑积水”,但脑积水症状是在交通事故前就存在还是事故后才形成?交通事故和脑积水症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问题未经司法鉴定,如何认定脑积水为本次事故所致?

  第六,如何认定杨成波在事发前系一身体健康的老人?二审判决书中认定杨成波“在事故发生前系一身体健康的老人”。

  事实上,本次诉讼中无论一审、二审原告都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反而在杨成波第二次起诉傅万纬的案件中,杨成波方提供了程秋芽、苏守恒两个自然人和苍南县宜山镇退休行政支部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该证明说,“据了解(杨成波)从未住院看过病,75年了从未报销过一分公费医疗费用”。而此时,第一次诉讼二审尚未判决,第二次诉讼尚未开庭。

  程秋芽告诉本刊记者,证明是杨成波之子杨立平让她出的。她一人掌管支委会公章。证明上的公章是她盖的。程秋芽今年69岁,曾和杨成波是同事。程秋芽说她凭感觉认为“杨成波很健康”、“从未住过院看过病”。

  二审法官根据什么认定杨成波在事故发生前是一健康老人?如果患有脑积水和糖尿病,是否还属于身体健康的老人?

  政协主席的愤慨和肇事者的无奈

  傅万纬说,他理应承担起赔偿责任,但不能把与事故无关的病症的治疗费用,也都无休止地安在他的头上。

  傅万纬还认为,原告胞弟杨成秋“干扰法院办案”,其中一说是,在二审期间,杨成秋为本案请温州市中院某领导吃饭。对此,该院对本刊记者答复“绝无此事”。本刊记者打电话向杨成秋求证,得到的答复是,他不可能也绝不会干扰办案。

  杨成秋说,他也一直希望双方和解,“但是,对方撞人后,除当晚送伤者到医院,就再也没有看望过伤者,没有任何诚意”。杨成秋说这些话时,显得极其愤慨。反。而傅万纬的说法,则与其完全相

  傅万纬介绍,杨成波住院后的前10天时间里,他先后前往医院看望老人三次。第三次看望时,他送的花篮,被老人一位亲戚“当场扔掉了”。在这两三天后,杨成波的子女亲属数人,到他家大闹了一个多小时。“尽管如此,我还是第四次到医院看望了老人”。2010年1月13日,杨成波的20来名家人亲属再次到傅万纬家大闹,他家楼梯护栏被砸坏,他这次拨打110报了警,“这种情况下,我还怎么敢去看望他?”接着,事态发展转为诉讼。

  在杨成波第二次起诉赔偿的诉讼过程中,傅万纬就其脑积水病症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杨成波花费医药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向苍南县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10月15日请法院补充提供杨成波受伤后所有影像学检查胶片及报告单、每次住院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清晰复印件等检材。目前,鉴定正在进行中。

  “我不想打官司,但现实是接连不断的官司,让我身心疲惫。”傅万纬说,他感到无奈的,“不仅是诉讼之累”。

  (对案件的进展,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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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7 11:40:0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5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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