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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强行收取停车费非法依据新添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5年4月22日公布并于2005年5月10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 新规范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应该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
业内人士表示, 目前,有不少小区都存在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利的情况,诸如在电梯间里张贴广告,在小区楼顶设置大型灯箱广告牌,有企业大型宣传活动进入小区时占用小区的公共场地所要交纳的费用、小区里物业用房拿来出租等等。
由于这些财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即使有业主提出质疑,物业公司也会以业主大会没有成立为由,拒绝和单个儿业主谈判,小区业主往往无计可施。
此次新规范规定,物业公司要利用公用部位开展有偿服务的,应该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意见或协议,也就是说,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利用这些公用部位,即使是成立以后,物业公司要利用这些财产进行经营,也应该持有业主大会表示同意的协议,这在极大程度上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新规范还特意强调,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数量、位置、使用状况等情况,应建立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清册,便于业主清查。这将有效遏制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公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利的情况。
由上所述,收取停车费、小区内安装小灵通天线等,都属于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公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利,由于没有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清册,没有按期公布帐目,我们业主根本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清查
2005-09-07 18:36:5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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