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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5-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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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好消息!!
《京华时报》A05版于今日刊登市发改委、市建委联合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将从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中规定:1、预收物业费禁超一年。
2、共用设施受益归业主。
3、指导价两年公布一次。
4、代收费用禁收手续费。
5、装修管理费办法协商约定等。
为确保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在新《办法》实施前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按照一个小区只能有一个物业服务标准的原则,新《办法》出台后销售的住宅,其收费标准与出台前销售的住宅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请ZZ们相互转告啊!!黑暗即将过去,曙光就在前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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