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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物业
答复物业
1、你们把相关的法规看的太明白了,以至于把法规不存在的内容都想象明白了。不知道在那一部法规中授权“管委会”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力(不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2/3票通过后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在法律规定中只有房屋销售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两个阶段,不管小区是十年还是二十年以至更多年,它还是在房屋销售至业主委员会成立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的物业更换,只能是建设单位指定的物业,并且履行业主购房时签署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根本就没有更改的权利,如果你们不是建设单位指定的物业,且未经业主大会的通过(这是肯定的),你们根本就不合法,根本就没有管理和收费的权利,请马上离开小区。
2、请不要自作聪明利用文字游戏欺骗广大业主,其实《北京市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建委及各个政府部门的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冲突,都是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细化和补充,是完全遵循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具体执行的步骤,你们前面的步骤就没有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所以,根本就谈不上按什么规定执行。既然你们的水平高到“能够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看明白了”的程度,怎么能连这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清楚呢?只能理解成故意装糊涂,利用文字游戏欺骗广大业主罢了。
3、关于产生的收益问题,请你们这些“能够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看明白了”的人告诉我,为什么因为“由于龙华园小区并没有筹集过专项基金”,国家规定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资金就不能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了呢?你们现在把产生的收益放在什么地方了?
关于你们所说的“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剩余的收益肯定会被用于小区的建设中”,你们收益了多少?都扣除了那些管理成本,又怎么证明肯定会被用于小区的建设中?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在其他相关法规中的相应规定也是最多不超过一年,在过去的十年中,请你们这些“能够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看明白了”的人告诉我,你们一共向业主公布过几次帐目?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5年4月22日公布并于2005年5月10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规定: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数量、位置、使用状况等情况,应建立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清册,便于业主清查。请问你们的管理清册在哪?业主又怎么监督、清查?
4、对于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事,法律规定是很明白的,在建设部颁发的建住房[2003]131号《业主大会规程》中第五条规定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当然不是由物业组织成立的,但是,你们既不是建设单位指定的,也不可能是业主大会聘请的,当然你们没有权力介入,并且应该马上离开小区。
我只是想公平的、实事求是的和你们讨论一下小区的事宜,没想到你们会那样蛮横、强词夺理、自以为是,逃避责任,难怪当年在京宝花园被人家炒掉,在这里,就你们这种态度,怎么可能让广大业主接受和认可,难怪会有那么多的人骂你们,因为对不讲理的人也只好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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