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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怎么没找到北京的,谁有请贴上来!
上海市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家具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销售者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五)出售家具产品要标明产地、型号、等级、价格、基材、辅料等标识,且要有核价证明。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认销售、认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家具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销售者要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二)生产、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四条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霉点和雾光的为六个月,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家具商品原则上以修为主。“三包”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一)包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具行业标准QB/T1951-1952-94,凡属B类缺陷的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具行业标准QB/T1951-1952-94,凡属A类缺陷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包换产品包修期延长半年。

  (三)包退范围:在包修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或十五天之内不能调换的,被认定不合格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产品包退。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期间免收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双方约定除外。

  第六条 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七天内给予答复,应当按照“认受理、认答复”的原则,在答复后的十五天内给予解决。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管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赁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期限的;

  (六)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双方对于换、退另有约定的,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九条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四)根据与生产者、销售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则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生产、销售的各类民用、定制家具产品。

  本规则由全市各家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遵守。如有不遵守本规则,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予以通报,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自1998年3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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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8 13:59:0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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