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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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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装饰诚信联盟章程>>
回龙观装饰诚信联盟标志



回龙观装饰诚信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全称为"北京回龙观装饰诚信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回龙观致力于企业诚信建设的装饰、装潢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为:倡导诚信理念,引导诚信行为,推动诚信建设,规范家装市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从事以下业务:
1、研究装饰、装潢企业的诚信建设理论、宣传企业诚信建设理念, 加强行业交流,推动企业发展;
2、组织装饰、装潢企业企业诚信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诚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3、考核评定"诚信企业",负责推荐省级"诚信企业";
5、为联盟成员提供法律事务、信息咨询、资信调查、 组织协调等服务;
6、依法维护盟友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北京市工商部门合法登记的装饰、装潢企业,愿意为企业诚信建设服务的单位;
2、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参与企业诚信建设;
3、拥护联盟章程。
第九条 盟友入盟程序为:
1、申请人提交入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理事会常设机构审查通过;
3、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联盟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盟活动;
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权利;
4、对联盟工作有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5、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一条 本联盟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 执行联盟决议;
2、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3、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费用;
5、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自愿退盟,应当书面申请并交回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
2、不诚信经营赞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3、一个季度以上不缴纳费用的;
4、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5、有较严重不讲诚信行为,受到媒体曝光或群众多次投诉属实的。
5、企业消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盟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盟友(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盟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盟友(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1/5的理事提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盟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分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在盟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盟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盟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和召集盟友(代表)大会;
4、向盟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联盟成员的入会或终止资格;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8、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须经盟友(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盟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对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联盟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筹备组召开预备会议评选推荐,提交第一届盟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盟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上缴;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盟友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盟友(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盟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经盟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联盟履行完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盟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或平均退还联盟成员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07年1月28日经第一届盟友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文由流浪猪在2007-01-25 17:34: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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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是一只猪,是一只在陌生城市里流浪的猪,是一只不需要别人怜悯的猪,用超脱的心境看着世间一切事物的猪,是一只活的自得其乐的猪...谁也不服俺,俺谁也不服
2007-01-25 17:13:3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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