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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
实践告诉我们,"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2004年三月修订的合同范本,在制定时对两个环节没有做到详细.
第一,合同第11.2条"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在条款中并没有涉到板块工程的铺贴与吊顶工程的事项.到底是在中期之前还是中期之后呢?
第二,合同第9.2条"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_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通常居室装修的时候装饰公司都会填第一项验收标准.但是第一项验收标准内如墙面的平整度等都没有依据.所以最终做验收时就没有一个明确的验收标准.
所以提醒大家在签定合同时,在合同的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应对这两项做明细说明.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家装工程监理》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2004-12-02 10:11:0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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