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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7年以后的限价房出租 须上报区建委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出台旧城人口疏解安置房将由输出区监管———
今后,2007年以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如出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闲置等行为,小区物业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强调本市将对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房的使用、承租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北京此次下发的有关保障房入住后管理的新规定,是针对2007年以来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通过公开摇号配租配售入住保障房的家庭。而此前回龙观、天通苑[最新消息价格户型点评]等老经济适用住房仍按老办法执行。
■经适房闲置出租须上报
根据意见,此次纳入严格监管的保障房指自2007年以来建设的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意见中明确,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事项、期限、报告程序、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委托合同,小区物业应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行为,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管理服务站。
■公租房实行定期入户走访
意见中指出,出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并与承租家庭在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作为房屋产权单位须定期进行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成员、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变化,定期对配租资格进行调查。如发现不符合配租资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旧城人口疏解安置房输出区监管
意见要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对复核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意见还特别提出,用于旧城人口疏解对接安置的保障性住房,由人口输出区在输入区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站,配置专职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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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慢慢发现,人才是妖精!有些妖精吃人,但人什么都吃,逮着一只妖精没准也能烧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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