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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住户有权拒交电梯费
http://news.sina.com.cn/o/2005-07-13/17026426325s.shtml

没条件使用电梯不交费

电梯设计造成业主使用不便 法院确定电梯收费原则“谁享受服务谁交费”———

  本报讯业主交纳电梯使用费已经形成一项行业“惯例”,那就是“只要是产权人就应交费”,但北京市一中院今天上午在对一批东升园公寓“电梯使用费”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新的原则———即“谁享受服务谁交费”,该小区吴女士等16位业主因楼房设计原因而无法使用电梯,被法院判决“免单”。

  1997年,北京市华远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电梯全权委托给华兆公司管理,海淀区东升园公寓也在此范围内。

  和许多业主一样,东升园公寓6号楼1门3楼的业主吴女士自从入住,从未交纳过电梯使用费,也没人向她收取过。去年,华兆公司将大批拒交电梯费的业主告上法院,其中包括向吴女士追讨10844余元的电梯管理费。

  在庭审中,吴女士辩解说,6号楼在设计上没有考虑到4层以下的住户用电梯的问题,她的住房处根本没设电梯入口,公寓内的电梯对她家来说形同虚设,因此不同意交费。一审法院派人调查了6号楼电梯的特殊设计后,认为吴女士无法享受华兆公司的电梯服务,因此驳回了华兆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兆公司后提起上诉,认为全体业主作为电梯的产权人有义务承担电梯服务费用,而一审法院忽略了电梯产权归属这一物权法律关系。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6号楼的电梯设计是历史形成的,其优点在于尽量减少了额外电梯以及附属设施的设置,节约了全体业主的成本分摊。其缺点在于造成一部分业主的使用不便。特别是低层用户,往往不可能对电梯实际使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低层业主承担电梯费用的分摊是不公平的。

  6号楼电梯设计

  海淀区东升园公寓6号楼共3个单元,其中2单元一层设有电梯出入口,另在4层半、6层半、8层半设有电梯出入口,并在4层半、6层半、8层半配有电梯走廊通向1单元、3单元。1单元、3单元一层无电梯出入口,在4层半、6层半、8层半处设置有通往2单元电梯的电梯出入口。
2006-12-08 02:13:4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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