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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弄了本物权法了研究了一下,发现和咱们想象不太一样。小区地上车位不一定是业主共有。
没事弄了本来看,具体规定和现在大家想象的不一样。
主要规定是第六章第73、74条的内容。
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其他比较长不抄了,大家有空看看吧。
反正这个规定和咱们想象不太一样,只要事先就规划好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了,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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