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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胖子:我没有叫物业费的理由
1. 按照物权法和有关规定,电梯属于小高层业主的共有财产,其发生的费用由小高层业主分担,其收益也只能由小高层业主享受
2. 对于某些小区只含有电梯业主的时候,电梯费收益可以视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可以将业主交纳的电梯费用节余用于其他项目,冲抵其他项目的亏损。百嘉城小区则不符合这种情况,物业所作所为既不合理也违反了物权法。
3. 百嘉城小区业主分为无电梯业主和有电梯业主两类,对于双方均应负担的保安卫生等费用,属于国家规定的0.55/m2收费范畴,理应同等对待。电梯费用属于有电梯业主独立的义务和权益,应当单独收取,其收益也只能属于电梯业主,不能合并在小区总帐中为所有业主共同的受益。
4. 目前百嘉城小区无电梯业主约640户,总计年收取物业费用约50万元,而小高层有电梯业主约480户,年收取费用高达100万元,显然名目为电梯费的小高层业主额外支出60万元,充当了整体百嘉城小区业主的收益,违反了物权法和物业相关条例,侵犯了小高层业主的权利。
5. 少数业主不交物业费,却享受其他业主所交物业费所带来的好处,被mm_003斥为吃霸王餐。物业将小高层用户电梯费放在全体用户共有权益中支出,难道就不是吃霸王餐的行径吗?
6. 正确的解决办法是,物业将电梯费用与其他费用分开,将上年电梯相关支出列出,其所收电梯费节余应当用来冲抵小高层业主的物业费。比如按照物业说法,上年度电梯维护费用为16900元,合每部电梯650元,加上电梯清洁费,每部电梯20户,合每户电梯维护费35元,物业应当从所收取的每户电梯费86*12=1032元中扣除35元,将其他费用返还高层用户。方法是在小高层用户交纳物业费时,可以少交997元,这才是合理合法的做法。
7. 对于电梯使用产生的电费等公共支出,物业也应当与小区照明等费用分开列出,单独收取。否则只能视为公共电力支出,在全体业主的0.55/m2费用中支出。

综上所述,小高层第一年的物业费已经相当于板楼三年的物业费了。而电梯的费用支出,实际上少的可怜,即使算上电梯支出,小高层业主也实际上一次性支出了两年以上的应交费用。物业将本属于我们小高层业主的权利剥夺,还发律师函说要到今天为止要收取1200元滞纳金。请问你们物业剥夺了我们的权利,是不是也应当给我们按照滞纳金的收取方法补偿?
2007-11-12 08:26:0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8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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