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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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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电不应收费的法律依据】若开发商或物业敢收费,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将罚款5倍所得
(1)【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1996年10月8日】规定如下: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注:临时电源从法规上未说明“可以用于生活用电”,所以开发商交房时不提供双路供电的市政电而只提供临时电是不合法的!

(2)【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1996年10月8日】规定如下: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注:虽然开发商买临时电需要8毛,而市政电只要4毛。但是一旦临时电用于业主的生活用电,性质就是“转供电”,这是违法行为!即使开发商只按市政电的4毛收费也不行,也是违法的!况且,4毛的临时电和4毛的市政电质量能等同吗?要“按质定价”的,我看1毛就差不多了!

(3)【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第四十五条,1996年10月8日】规定如下:
用户建设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用户负担。
注:这里的“用户”指的是开发商或“开发商的施工单位”!

(4)【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注:若开发商或物业违反“(三)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则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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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再好,比不上你的微笑!
2007-12-12 12:22:1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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