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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4日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原粉、原液、制剂50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4日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即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文由临时电在2008-04-09 14:04: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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