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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国管的还是市管的,国管的是这样办理的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一次或多次支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未贷款:
l、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除在购房后一年内(含)支取一次公积金外,可以在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第二次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以后购房且未贷款,可以每年支取一次本人公积金。
(二)、贷款购房:
缴存人及其配偶采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情况:
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的和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年内(含)支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凡符合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无论属于哪种支取情况,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时间均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可以在下一季度的同一时间内继续办理支取手续,同时可以累计支取上次未支取的金额。
三、在办理支取手续时应按照各自的支取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所财务处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缴存人携带审查后的材料和《申请书》到建行北大南街分理处(太平洋电子商城向西400米路北,北京大学南门东侧)办理银行支取手续。
四、本通知的内容仅限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我所办理支取手续的程序,其他有关支取公积金金额等方面内容,均按照国管局《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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