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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标题】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0615
【实施日期】200206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他
【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380号
【名称】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
二、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三、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 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 商品房预售合同;
4. 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工作居留证或在交易中心购房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台湾同胞购买内销房还须提交市台办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
四、 预售人材料齐备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下的当即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30件以上的5和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预售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上不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另两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售人不得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1. 买卖双方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章的;
2. 申请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
3.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重复登记备案的;
4. 合同所附共用分摊部位与备案不一致的;
5. 预购人不在许可商品房销售对象范围的;
6.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仍需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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