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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转让的现有政策
这两天查阅了一些文件,加上朋友介绍,发现和我2004年初了解的政策相比有很多变化.归纳一下:
1.竣工前可以原价转让,但需要开发商配合.是否交契税没有明确说法.我今天给售楼处打了电话,他们说不同意,不配合.看来要托关系才行.
2.竣工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可以转让.这条太霸道了.据说交房两年才能拿到证.
3.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内,可以原价转让,需交纳营业税.这是交房2-4年的政策适用.
4.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可以原价转让,不需交纳营业税.这是交房4-7年的政策适用.
5.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可以市场价转让,需交纳10%土地金.这是交房7年以后的政策适用.
按这政策,前4条都是净赔.
附:
北京市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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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2 22:46:1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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