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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商业贷款的律师费该不该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在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时通常会被要求交纳一定数量的律师费,名目不详,统称为贷款律师费。消费者对此存颇多疑意,很多专业人士也提出了不同意见,那么律师费是不是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呢?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来承担律师费是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实现合同公平的前提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地位平等,当事人才能切实地在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平等的均势被打破,弱势一方就无法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合同也就很难实现公平。

在购房贷款合同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银行,与消费者相比,不仅仅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势力,掌握更多真实的信息,能够拟定的格式条款。更为关键的是,某一个或几个银行分支机构,实际上已经垄断了某一个楼盘,如果要购买这个楼盘,只能向特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除此外,不能够向其他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理论上这样有积极意义,例如方便办理抵押贷款等手续,然而也有消极的一面,这种垄断情况下,竟然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譬如有消费者能够向其他银行贷款,或者有银行愿意发放不固定楼盘的按揭贷款,在这种垄断面前,一切想法都行不通。

在这种不正常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是无法做到真正平等的,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被动的接受,根本无力、也不可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银行的垄断必然带动其他边缘垄断,例如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抵押登记代理机构等,都可以搭上这班垄断班车,从而形成新的垄断。如果银行利用强势地位,单方面在合同中指定了某家律师事务所,而且不管消费者同意与否,都要由消费者支付律师费。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公平、不合理,可是你没有办法拒绝。

从利益的驱动上来说,既然律师的位置是由银行指定的,而消费者根本就没有选择权,那么银行当然会指定跟自己关系“铁”的律师来做,这样选择出来的律师也就当然会倾向于银行。尽管为律师掏钱的是消费者,但是为律师提供饭碗以及确定律师能够保住饭碗的却是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律师就更会站在银行这一边,甚至会不惜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从律师的职责上来说就更是这样了。银行指定的律师其主要职责是代表银行审查购房者的贷款资信,以供银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西方有句谚语叫做“屁股决定脑袋”,说的是坐在什么样的位置上,就会出于什么样的利益来考虑和处理问题。这中间的道理我们不难理解,中国也有句老话叫做“在其位则谋其政”,说得也是类似的道理。在这里律师所坐的位置既然是银行的代表,他自然就要站在银行的立场上,为银行的利益考虑。我们知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矛盾的统一体,消费者与银行既有利益一致之处,更有利益冲突的地方,当银行的利益与购房的消费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律师必须要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来处理,成为消费者的对立面。

这样就会形成非常尴尬的不合理局面,一方面,银行“聘请”律师代表自己的利益来审查消费者的贷款资信,而且自己不用掏钱,而是慷消费者之慨,由消费者支付律师费。另一方面,律师拿了这一方当事人的钱却要为另一方当事人服务,处处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消费者呢,则成了“如假包换”的冤大头,在合同中没法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却要为对方掏钱请律师。

所以说,在房屋贷款合同中,由购房的消费者来支付律师费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可笑的。它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公平的原则”,是十足的霸王条款,不应当继续存在。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2006-12-25 09:22:5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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