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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售楼小姐被狗咬后无奈做人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03:34 扬子晚报
  一名售楼小姐陪客户看楼盘,在一封闭院内被狗咬伤,随后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此时她已有两三个月的身孕,由于担心胎儿健康,做了人流手术。这个院子里有5家公司,谁都不承认是狗主人,于是她将这5家公司全部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3000多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昨天下午,南京江宁法院汤山法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5家公司各赔偿2200多元。

  怀孕售楼小姐遭狗咬

  昨天下午在法庭上,记者看到原告没有来,只有代理人出席。5家公司也都没有人来,只有3家公司聘请了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据原告的代理人声称,王小姐今年20多岁,是一家投资顾问公司的售楼小姐。2007年3月31日下午4点多钟,她受公司的指派陪同客户去江宁麒东路看楼盘,楼盘处有一个封闭的办公大院。当她进入这个院子时,突然窜出来几条狗,其中有一条白色带黑斑的狗咬伤了她。她忍着伤痛,随即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这时她结婚不久,已有两三个月的身孕,由于担心影响胎儿的健康,她做了人流手术。

  次日,她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与院内5家公司进行协调,但对方都说这是别人家的狗,与他们无关,他们也不会赔偿,无奈之下,她只好将5家公司全部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其中一名被告代理人提出,王小姐是不是在这个院子里被咬伤的必须拿出证据,他认为这都是王小姐自己的陈述,不足为证。对此,原告代理人拿出派出所的笔录,其中有王小姐对当时情形的描述。另外还有两名院内的工作人员也叙述了事情过程:当时他们正在办公室上班,忽然听到一阵哭声,他们急忙出去看。看到一个女孩,也就是王小姐,在厕所门口一手捂着左腿,一手捂着脸,哭着说被狗咬了。大家都拥了上去,把那条白色带斑点的狗用铲子打死。

  法院听了双方陈述,认定王小姐就是在这个院子里被狗咬伤的。

  没人承认是“狗主人”

  那么这狗的主人究竟是谁呢?原告认为,院子是一个封闭的院落,只有一个入口,而且装了铁门。外面的狗肯定是不容易进去的,狗就肯定是5家公司之一养的。虽然他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谁是狗的饲养者,但是这个院子对于来来往往的购房者来说,是一个开放的场所,存在着潜在的危险,5家公司对院子的安全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被告都认为,狗咬伤了人,法律上规定得很清楚,必须是狗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现在原告无法确定这一点,而且实际情况是,这条狗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他们没有责任。其中一家监理公司更提出,这个场地是别人提供给他们的,他们只有2名员工在这个地方,而且是流动的,根本不具备养狗的条件。

  伤者获赔精神损失费

  此外,还有一问题争议很大,就是打了狂犬疫苗是不是一定要人流?

  原告拿出病例,上面有医生写着“要求人流”的字样,同时认为从胎儿的健康考虑,原告不得已才做了这样的选择。被告却全部否认了这一点,他们认为病历上写着“要求人流”,并不代表医生说必须要人流,极有可能是她自己“要求人流”,医生才这样写的。退一步讲,病例也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因为这仅代表医生个人的观点,必须要有权威的说法。否则他们认为打了狂犬疫苗,与胎儿健康没有任何关系。

  当天下午4点多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一个封闭的院子内被咬伤的,虽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狗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是谁,但是这个院里仅有5家公司,应当知道狗咬人是很危险的这样一个常识。他们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及时管理狗或者将狗驱赶等一些措施,所以都有责任,因为责任大小无法认定,故各承担1/5的责任。如果以后查出了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其他公司可以追偿。另外,打了狂犬疫苗,对于原告为保证胎儿健康,作出人流的做法应该予以尊重。最后法院确定精神损失费为1万元,医疗费等1300多元,5公司各赔偿2200多元。

  江研 周荷怡 民仆
(此文由星星知我心~毛毛虫在2007-09-28 10:07:48编辑过)
2007-09-28 10:07:2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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