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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渗漏该不该交物业费
2009年08月13日10:35 时代商报
近日,一位胡先生在维权会客厅里讲述了自己经历的一件事情,胡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子,在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并未立即装修。过了一年以后,胡先生来到自己的房子,发现南侧墙体出现水渍痕迹,怀疑墙体存在漏水问题。于是胡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物业公司经过查看,确认是因外墙墙体出现渗漏所致。但物业公司认为,该房尚未超过保修期,房屋的保修责任并不在自己,物业公司因此也没有进行维修。反而,物业公司要求胡先生支付一年的物业费,胡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先维修房屋,之后再谈物业费的问题。物业公司经书面催告无效的情况下,将胡先生起诉至法院。而胡先生认为,自己虽然购置了房产,但并未在此居住,也未曾享受到物业服务。同时,因为物业公司并未尽到维修的责任,造成自己房屋受损,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
“按照你的讲述,法院应该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你交付物业费!”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周超律师说,“可是我的房屋出现了问题,他们应当承担责任啊!“胡先生说,周律师对胡先生的疑问做出了这样的解释,第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如果在接收房屋的时候,没有与施工单位或开发商签署相关承接保修义务的协议的情况下,自然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该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而房屋的保修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胡先生小区的房子并未超过保修期,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的义务。”第二,无论业主是否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那么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如果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以书面方式进行催告,逾期仍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自身的利益。
两部司法解释值得关注
“物权法其实对百姓的帮助挺大的,通过当事人的案例可以发现,他们对于物权法不甚了解,比如,当物业和业主产生纠纷时,往往只注意到了物业的问题,而忘了房屋其实还有保修期这个问题。”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的蒲伟律师说。同时,蒲律师认为,新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同样值得人们关注,“这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其中包括了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及效力、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及业主知情权的保护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两部司法解释,就是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蒲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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