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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经济适用住房能通过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方式,把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换成商品房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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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经济适用住房能通过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方式,把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换成商品房产权证?按照相关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老办法”,而自2008年4月11日之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则按照“新办法”。其中, “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主要包括:
1.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2.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由此不难看出,能“换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二是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
一种是不更名,即还是用原来房主的姓名,带着身份证、房产本和银行卡或现金,以及80元房本费(两个人的名字则需90元)就可办理;一种是更名,换成孩子或爱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就如交易一次一样,除了补交综合地价款外,还需缴纳契税。如果孩子没有成年,还需提供监护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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