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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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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我是3.1 签订的合同(规定4.15日前到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3.15日取回合同自办公积金贷款,3.16日提交到公积金管理中心,4.6日贷款审批下来,但是告诉我4.27日放款.
简而言之:
我虽然没有耽误时间,但是也要比合同上规定的晚到款12天,需要承担600元左右的违约金.
不知道大家的情况怎么样,估计如果是国管的公积金,是否代办可能时间都不会太短,那么违约金要怎么交呢?
上周五打电话到售楼处,说是能提供一个证明就可以,证明我确实没有因为自己耽误时间(比如说3.15日拿到的合同,我能设法证明自己”短期内就提出了贷款申请”即可),不知道具体需要怎么证明.
有没有以前弄过的,或者交了违约金的兄弟? 介绍一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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