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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只有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 王灿发说的这一段比较有利用价值
(记者)电磁辐射不超标,是不是就意味着不承担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 王灿发)在环境污染损害方面承担责任,不是以超标不超标作为根据的,而是以受害人受没有受害作为依据,就是说这个损害确实是你造成的,就是有因果关系,你不超标也要承担责任,那么关键是你能不能证明他的损害,是电磁辐射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果你不能给她找出其他的原因,那你就得承担责任。所以说是这样,而不是说你超标不超标。
(记者)被告方抗辩说,他们架线在先,是在先权利,对后来迁入者受到损害不负责任,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 王灿发)先有污染源,后有人群的进入,并不是免责的条件,关键是你有没有污染,因为后边进入的人,并没有进入你的土地上去,而你的电力设施从那儿经过,影响了别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你又没有给别人补偿的情况下,人家凭什么不去建房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受害了,照样由污染方来赔偿,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一个规划部门的责任问题,那么这个楼房之所以建得,离高压线这么近,就说明规划部门,在这方面没有尽到他们的职责,没有对这种污染避免,起到规划部门应该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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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瞧这身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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