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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原文《擅收电视入网费物业退还480元》
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电视系统为有线电视光缆入户,而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又按自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强行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480元。在这起业主状告物业公司“乱收费”的案件中,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要求退费的请求。


  业主戴先生诉称,我于2002年9月6日入住新月家园小区,北京华联新世纪物业管理公司向我收取了480元的有线电视入网费, 物业公司当时声称只是代收,并且包含了两年的收视费用。我交纳此项费用后即入住,入住后两年内果然无人再上门收取有线收视费。2004年10月,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丰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入住以来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时,我才得知,对于新盖楼房根本不向业主收取所谓的有线电视入网费,他们也根本没有收到我的此笔款项。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有线电视入网费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收取48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只是代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收取,代收时就告知是为歌华公司收取,如要发票我公司可向歌华公司索取。新月家园小区有大部分业主因单位可报销上述费用当时都索取了发票。原告不向我公司索取“歌华公司”的发票,却认为是我公司收取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收取入网费是合法的代理行为,既没有取得不当利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故不同意退款。

  审理案件的丰台法院认为,业主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已明确电视系统为有线电视光缆入户,并没有明示有线电视入网及工程费还要单交费,应视为购房款中包括了有线电视入网及工程费。2002年9月戴先生入住所购房屋时,华联新世纪物业公司按其制定的“新月家园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强行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480元,收费依据是代收项目,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歌华公司委托代收费用的证据,且2002年5月开发商在建房时,已将有线电视电缆分配网工程交与宽带网络设备安装公司施工,并已付款,不存在对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欠费问题。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代收”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没有合法依据,收取的480元属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退还业主有线电视入网费480元。
2006-05-30 17:19:4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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