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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的收房时契税和地价补偿款必须交 才看了一下合同 合同的最后的一页写着哪 前几天我搞错了
看来贷跨的不交不行了 大家都准备好钱吧 别耽误了收房
下面是以前的一个案例 也不知道上诉的结果是什么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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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合同条款与法规相违背 业主到底怎么办
“我买了房子,开发商却要我把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都缴纳给他们才让我收房,这算什么道理?”北京消费者李睿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李先生在判决后3日内向有关部门缴纳契税和公维基金,而开发商则应在李先生缴纳契税和公维基金后马上向他交房。
2004年9月18日,李先生为购买世纪城三期晴雪园的一套商品房与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今年5月30日交房。在合同附件中,双方还约定,李先生委托开发商代为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并将之作为交房条件之一。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向开发商缴付了购房款。此后,李先生得知,政府明令禁止开发商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5月15日他致函开发商,要求解除委托开发商代缴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合同条款。
5月25日,李先生接到开发商的通知书,带着相关合同、身份证明去收房。不料开发商告诉他,由于没有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不能向他交房。6月8日,李先生再次去收房,被对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李先生认为,他和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只要他缴了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要求交付房屋,至于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应该在他收房之后办理房产证时,由他自己向房管部门缴纳。至于合同中的代缴条款,李先生认为,该条款与法规以及政策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应该是无效的。况且他已经致函开发商要求解除该条款,没有向开发商缴付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开发商以不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于法无据,是违约行为。
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9日,李先生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向他交付房屋,并偿付违约金3634元。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李先生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委托代缴契税和公维基金的合同条款,但是合同规定的交房条件是有附加条件的,就是要求李先生必须先缴纳契税和公维基金。7月27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同时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付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据记者了解,目前,李先生没有收房,准备提起上诉。 (此文由jinzi在2006-06-05 09:37: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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