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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和烟机 共用烟道废气倒灌两死一伤
共用烟道废气倒灌两死一伤家属将房屋建造方和燃气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百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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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当场死亡,一人9个月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发生在四年前的一场因共用烟道废气倒灌造成的悲剧,让彭家蒙受了无法忘却的伤痛。彭家将房屋建造方上海交大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南洋)、燃气热水器安装单位上海燃气市南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南公司)告至法庭,提出115万元的经济索赔。



  昨天,本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场意外毁了一家



  1996年,彭家购买了南洋虹桥公寓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装修后彭家父母和年近60岁的大女儿一同入住。由于当时物业公司规定,楼内居民不能“在大楼外墙面任意凿洞”,彭家便和多数邻居一样,将煤气热水器的废气排放管直接接入了大楼共用烟道。这个共用烟道原用于安装脱排油烟机的废气口,市南公司在替彭家安装了热水器后,还颁发了《煤气热水器使用证》以证明验收合格。1998年,彭家拿到了交大南洋为他们办理的产权证。



  2000年11月29日晚,邻居家未燃烧完全的煤气通过共用烟道传入彭家,造成三人一氧化碳中毒。彭家的父亲当场死亡,母亲变成了植物人,并在抢救9个月后死亡。目前,彭家大女儿彭一明身体主要器官都受到严重损伤,生活不能自理。



  面对三名家族成员遭受的如此不幸,彭一明的两名弟弟和幸存的大姐一起,将交大南洋和市南公司告到了市一中院,以侵权为由,要求两家单位共同赔偿彭家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约115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这起事故中两家单位是否存在设计、管理过错展开争论。



  原被告庭上激辩



  彭家代理律师说,1993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强制规定,“燃具排气应直接通往室外”。1994年,上海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并没有关于燃气热水器的安装要求,但在1996年,上海对此进行补充,提出“煤气热水器排放严禁接入使用”,1998年的修改版则明确规定“燃气热水器应设置专门的废气排放管”,并在相关解释条文中写明“排放管严禁接入垂直排烟道内。”这些条文,作为专业的建筑单位都应该知晓。



  虹桥公寓于1994年开始建造,交大南洋在国家实施了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仍按上海的地方标准设计建造了大楼,将大楼为脱排油烟机预留的废气管道设计为共用烟道,而非分开排放式。1998年,交大南洋在为彭家办理产权证时,上海已对94标准进行了修改,明知此项规定的交大南洋却未告知彭家。



  市南公司作为燃气领域的专业单位,既未提醒彭家注意安全的义务,也没有向交大南洋提出整改方案,反而给予了彭家燃气热水器安装合格的证书。



  原告认为,正是两名被告的共同过错,最后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应为此共同承担责任。



  第一被告交大南洋公司对此提出反驳。其代理人指出,虹桥公寓的设计方案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检验合格后才建造使用的,不存在设计上的问题。原告所持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为2001年的新版本,其中的相关强制规定,是2000年后才增加的,对1994年建造的南阳公寓没有约束力。而且,交大南洋公司在预售合同中写明,预留了“脱排油烟机排气口”,彭家应该明白这条是指共用烟道是为脱排油烟机所留。在共用烟道安装热水器废气管,是彭家自己的错误所致。



  市南公司则辩称,燃气公司应该仅对燃气热水器的安装和验收负责。这起共用烟道倒灌造成的事故,与燃气公司毫无关系。



  庭审结束时,双方同意调解,法官宣布将另行安排时间进行调解。





  燃气公司已在煤气账单上作告知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正是本市建楼的高峰期。那么,在1994年到1998年间至少有多少大楼拥有采用共用烟道式的设计?目前这些大楼是否仍存在废气倒灌的隐患?



  为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但第一个问题仍不得而知。对于第二个问题,市南燃气公司介绍,在几年前,当共用烟道存在废气倒灌的隐患刚浮出水面后,燃气公司就在煤气收费单上加印了这样一条:“严禁将热水器废气管接入共用烟道内。”



  据浦东燃气公司介绍,目前,除了在收费单上进行使用燃气安全知识的告知外,浦东燃气公司要求专业人员每隔两年对辖区内居民的热水器排放系统进行检查。



  但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燃气公司已经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收费单上的注意事项仅仅是建议性的,还需要市民主动配合执行。”





摘自:2004年10月21日《青年报》

作者: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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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4 15:43:2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1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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