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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2012年02月01日22:19中国新闻网于立霄我要评论(0) 字号:T|T
中新社北京2月1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首次明文规定,保障性住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如果销售需先由政府回购。北京是继深圳之后,少数出台类似政策的城市。这也标志着北京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将更加规范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2月1日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该《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房源再上市和回购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在房源分配中,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封闭运行机制,今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转让的,将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
据了解,此前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是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购买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若再上市,只需要比普通商品房多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即可将经济适用房过户成为商品房。
《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意见”要求,单套公租房建筑面积以40平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内。
《实施意见》还明确指出,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北京要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要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根据规划,到“十二五”期末,北京力争使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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