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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2208 |
魅 力 值:126 |
龙 币:8908 |
积 分:3618.6 |
注册日期:2004-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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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址不再展示 第18条
http://house.sina.com.cn/r/2003-05-13/21985.html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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