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苑》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kelindun
kelindun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居民
经 验 值:65
魅 力 值:15
龙    币:469
积    分:174.2
注册日期:2009-06-16
 
  查看kelindun个人资料   给kelindun发悄悄话   将kelindun加入好友   搜索kelindun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kelindun发送电子邮件      

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
2011-04-14 21:31:1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156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