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indun目前处于离线状态](https://user.hlgnet.com/face/Image1.gif) |
等 级:居民 |
经 验 值:65 |
魅 力 值:15 |
龙 币:469 |
积 分:174.2 |
注册日期:2009-06-16 |
|
|
|
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