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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
虽然“非典”作为一种疫病灾害,符合《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概念界定,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对具体项目而言,是否对该项目构成了“不可抗力”则要具体分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当地政府认为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而北京目前仅对部分行业要求暂停营业及中小学暂时停课,考虑到建筑工地的空气流通性,并未要求所有工地停工,只是要求各施工工地加强防控措施。同时,市建委在近期颁布的《关于全建委系统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紧急通知》中,也只是明确“凡出现疫情的工地,工期必须顺延,决不允许强制施工单位加班赶工期”。因此,只有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受非典型性肺炎污染的建筑工地,且因此停工的,方可以此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并且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即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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