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11567 |
魅 力 值:3916 |
龙 币:38461 |
积 分:18123.1 |
注册日期:2002-08-27 |
|
|
|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2003年3月27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 187号]自颁布以来,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该要求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作了修改,并修订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经济适用房小区、直管和自管公房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小区管理服务标准
项 目
范 围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一)
综 合
管 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8)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80%。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
(1) 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 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
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
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 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
保安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公共生活秩序,包括:
(1)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 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
(3)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
存车
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 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 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 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
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 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 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 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
高压
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九)
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
(4)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十)装修管理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5)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6)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7)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8)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9)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