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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新经济实用房新政(意见征求最晚为2012-9-14)
九、按相关政策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以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购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附件2,以下简称《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附件1:
停止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通知书
:
经查,与你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的家庭 (备案登记编号为: ),其家庭成员已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经复核,家庭已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依据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已取消其购买或配租资格。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停止为该家庭办理房号为:
的入住手续,并将结果于十日内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交办理保障家庭入住手续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 (身份证号 ),申请将原购买的坐落于 区
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 年 月 日。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所购住房,现家庭申请按 元/平方米出售,该出售价格 □ 高于(□ 等于 □ 低于) 政府优先购买价格。在同等价格条件下,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放弃(□不放弃)对该套房屋优先购买权。本意见有效期三个月。
特此说明。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注:本意见一式叁份,售房家庭一份,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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