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母亲被送进养老院,兄弟俩谁该做监护人?
哥哥不满弟弟把失智母亲送进养老院,要求变更自己为监护人,弟弟则称哥哥是别有所图。近日,海淀法院对这起兄弟俩争当母亲监护人的案件做出判决:两个儿子共同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吕老大诉称,母亲共育有二子一女。如今,母亲年事已高,且患有痴呆等疾病,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二儿子作为监护人。吕老大说,弟弟私自将母亲藏匿,不让自己见母亲,后来才辗转得知母亲被弟弟送到养老院了。吕老大认为,养老院不适合母亲居住,弟弟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因此要求变更自己为母亲的监护人。 弟弟吕老二当庭表示,养老院环境非常好,对老人的照顾也堪称无微不至,自己与妹妹考察后,才共同决定将母亲送进该家养老院。而且,母亲的日常生活都是自己在管理,养老院的费用也是自己和妹妹共同负担。吕老大曾为霸占房产把母亲赶出家门,这次,他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目的很可能是要再次霸占母亲的房屋。 法官在办理该案中发现,吕氏兄弟因处理父母财产、养老等问题存在分歧,素有积怨,因此彼此间互不信任。法官试图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积怨,但是双方最终未能就母亲赡养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考虑到吕老大作为老人子女,具有强烈的监护意愿也具备监护能力,法院认为追加其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为宜,在今后照顾母亲的过程中,各个子女均应从有利于母亲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家庭事务。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母亲监护人变更为吕氏兄弟二人共同担任。 法官介绍,为更好地让老人老有所养,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首先要遵循被监护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在法律层面,作为监护人,不仅要行使权利,也必须履行义务,包括对被监护人资产的管理、对其生活起居的护理、处理与被监护人有关的法律诉讼、代被监护人选择疾病治疗方案等,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内容多等特点。 特别是很多年事已高或者身患疾病的老人,本人无法表达意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保护处于易受侵害的脆弱状态,理应对维护老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作出特别关照。如本案中,吕氏兄弟均有监护意愿并已实际履行过一定的监护、照顾职责,都满足被监护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的适当人选。如因亲属之间存在一定信任缺失,为避免其中任何一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不被理解,防止误解加深,由各方共同担任监护人,能够相互督促配合,更加谨慎勤勉履行职责,彼此之间亦可起到“补缺”作用,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在类似子女间不睦的争夺老人监护权的案件中,法院还要充分尊重修复亲情、和谐共商的家庭意愿。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兄弟俩共同担任母亲监护人,是希望二人能够秉持传统家庭伦理,坚持以和为贵、修复亲情,共同照顾好母亲,力图恢复家庭和谐。 法官特别提醒,子女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切实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只是把老人的监护权当做争夺自己利益的“武器”,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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