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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0 年第3 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54 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00 年3 月17 日
1 -143 (略)
144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 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2000-2-22 2000-8-1
145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2 单元 房产图图式 2000-2-22 2000-8-1
146 -154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GB /T 17996.1 —2000
第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略)
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略)
5 房产调查(略)
6 房产要素测量(略)7 房产图绘制(略)
8 房产面积测算
9 变更测量(略)
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略)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略)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第2 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1003 —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略)
前 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 年5 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
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
规定制定的。
GB /T17986 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
元:《第l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 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 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
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
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
岳答孝、孟娟。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
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
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
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
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 、1:1000 、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
规范
GB /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2 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8 房产面积测算
8 .1 一般规定
8 .1 .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8 .2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
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 .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
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
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 .20m 以上的,
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1)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
高度在2 .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8 .2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
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
8 .2 .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 .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 .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
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
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8 .3 用地面积测算
8 .3 .1 用土地面积测算的范围
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
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8 .3 .2 下列土地不计人用地面积:
a)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公共使用的河滩、水沟、排污沟。
d)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
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其他按规定不计人用地的面积。
8 .3 .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
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
方法。8 .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8 .4 .1 坐标解析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或
式中:S ——面积,m
2
;
——界址点的纵坐标,m ;
——界址点的横坐标,m ;
n ——界址点个数;
i ——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
式中:ms ——面积中误差,m
2
;
mj ——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
Bi-1,i+1 ——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
8.4.2 实地量距法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
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 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
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8.4.3 图解法
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
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次。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S=±0.0003M ……………(21)
式中:△S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m
2
;
S ——所量算面积,m
2
;
M ——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em2 。图上量
距应量至0 .2mm 。
附 录 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
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人使用
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
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
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
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人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 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
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
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 ·Si
K=(∑δSi)/∑Si
式中: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
2
;
δSi 一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
2
;
∑δS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
2
;
∑Si —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
2
。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
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
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 (包
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
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人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
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
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 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
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
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
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
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
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 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
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
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
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
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c)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
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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