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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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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22日正式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1 -2000,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家建设部还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要求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规范》,规范我市房地产测绘行为,根据《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二、根据《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已颁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作了调整和说明,特制定了《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附件1)。 

  三、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商品房实测、预测成果应按照《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附件2)的格式提供给委托方。 

  四、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反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0年10月24日 

  附件1: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差:mp=±(0.04√S+0.002S) 

  中误差:mp=±(0.02√S+0.001S) 

  S为房屋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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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七)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八)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 

  (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 

  (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 

  (6)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 0.20mm改为0.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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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廊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廊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廊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廊墙之间出现“间隙”。因此,外廊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廊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筑面积。 

  3.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4.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 

  卫生间与厕所原用“卫”和“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记“卫”)。 

  5.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空间”二字。 

  附件2: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略) 
2003-06-17 12:06:0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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