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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缴纳的费用!!
买方需交付的税费是:
1.土地出让金。对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按照房改成本价卖的房需明确产权后方可上市。上市后,土地出让金由买房人来缴纳,由于北京标定地价目前尚未确定,所以由购买人暂按房屋成交价的3%上交。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其土地是行政划拨的,上市时,其土地出让金由买房人上交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然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对于房改房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自建、联建房屋,土地出让金的交付过程同经济适用住房。另一种是单位购买商品房,由于土地出让金单位在购买时已交付,所以在文件中称其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也是由买房人上交房价的3%,对此应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该单位是中央机关,土地出让金则应全部上交财政;(2)如果该单位是事业单位,土地出让金的50%上交财政,剩余50%则上交单位;(3)如果是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土地出让金则全部归企业或事业单位所有。
2.契税。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办理产权交易时,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契税减半征收,即由买方交纳房屋成交价2%的契税。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则不实行减半征收,即买方应交纳房屋成交价4%的契税。
3.产权登记费。由买方按照0.3元/平方米的价格交纳。即包括房屋测量费(0.18元/平方米)和房屋登记费(0.12元/平方米)。
4.交易过户费。买方依规定各自交纳房屋成交价的0.5%的手续费。
5.印花税。买方交纳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五。
卖方需交付的税费:
1.营业税。由卖方根据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中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格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2.个人所得税也称财产转让所得税。销售时按照销售房屋价格减去买入房屋价格的差额的20%计征。需指出的是,这里的买入价格不是指房屋成本价或标准价,而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4000/平方米计算。
3.交易过户费。卖方依规定交纳房屋成交价的0.5%的手续费。
4.印花税。卖方交纳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五。
对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除了交纳土地出让金外,其余全部归个人所有。但是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则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参照京房改办130号文)。
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超标的部分上市后,除扣除当时购买的房价款外,其余全部上交财政部门或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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