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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讨要采光权 规划局成被告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首例居民因采光权受侵害状告规划局的诉讼在该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这起“民告官”案的起因是?位于济南华能路的山东省地质勘探局宿舍的123户居民,由于担心正在兴建的两栋小高层会影响宿舍楼的采光,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联合将房产开发商及其责任部门规划局推上法庭。
据了解,去年4月,这123户居民因担心宿舍楼南新建小高层会严重遮光而向高新区规划局交涉,但是去年6月份,规划局还是向房产商下发了规划许可证。居民代表刘玉让称,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新建小高层高度÷楼间距÷济南日照角度以及权威计算公式,这两座小高层建好后,居民所住的两幢宿舍采光时间远远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所规定的标准。
原告代理人认为,规划部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考虑居民采光权,而新建小高层会使原来的宿舍楼达不到这个标准。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小高层建筑审批主体是合格的,并且经过了相关的程序,下发相关通知书和规划许可证,但在标准问题上是在参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使用了地方标准。房产开发商的代表在答辩中承认,他们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是地方标准。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法庭决定择日再次开庭。
又讯 居民楼被新盖的一幢楼房遮挡,住室内难见阳光,为讨要“阳光权”,家住河南郑州市东四街7号楼的18户居民把郑州市规划局推上法庭。日前,此案在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
居民代表娄先生说,7号楼的居民是2001年陆续迁入新居的,去年10月下旬,居民发现一幢新建的小高层住宅楼遮挡了居民楼的阳光。居民们找房地产开发商理论,对方出示了郑州市规划局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住宅楼东西长74.22米,高37.1米,与“许可证”上规划的基本相符。为此,18户居民集体起诉市规划局,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规划局作出的(2000)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3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法庭上,18户居民向法庭出示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其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处于二类建筑气候区的大中城市(郑州即属),每日享有日照不得少于2小时到3小时。
市规划局则认为,他们核定的小高层住宅楼与东四街7号楼的间距为24米是合法的,依据是《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该条例发布后,规划局编制了间距的具体规定,其中就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2003-07-16 09:02:5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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