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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南京某项目2小时之内价格暴涨1200元/平方米,于是引发了房产商是否有权自主定价的争议。
其实这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笔者觉得在下结论之前,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下。
首先,从房地产商品属性角度来分析。房改之后,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房早已顾名思义的确定了流通商品的属性。而商品的属性就决定了允许它进行随行就市,由市场供需杠杆来决定其流通价格。
其次,前阶段广泛争议的2个重点话题,也似乎给了房产商是否有权自主定价这个问题增加了分歧色彩。一个话题是关于房地产暴利,另一个话题是关于房地产成本是否该公开,当然这2个话题本身就有着强烈的关联性。
在笔者看来,在取消福利分房之后,目前中国执行的住房供应体系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别扮演着不同的定位。而指望仅仅依靠商品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其实显而易见是不可能的。除非取消商品房,大家再倒退到福利分房时代。但有点年纪的都可以回想下,以前的单位福利分房就能够做到统一划一吗?
至于价格问题,其实对任何商品都一样。需求上去了,自然水涨船高。就房地产市场而言,炒房人的确惹人厌。但仅靠炒房人就能把这么大的供应市场价格硬生生的推上去吗?同时也应该客观的说,很多工薪阶层其实也同时扮演着炒房人的角色。谁不希望自己买的房子能涨价?发现很快并容易的涨上去了,再把它出售获利,这个应该是绝大多数人都会产生的思维。如同最近每天30万新开户股民入市炒股一般,难道他们都只想成为某某上市公司的股东再等待分红吗?
按暴利论的观点,其实在生活中、在消费市场中,暴利的比比皆是,如喝的酒水饮料,吃的药品零食,用的日化产品等等,有哪项是通过成本来定价的?还不都是需求决定价格。
笔者看来,解决住房问题,应该是解决居住问题,而非解决产权问题。这是两个有着根本差异性的问题。由于商品房本身就是一种出售的形式,也就是产权的形式。因此,商品房不可能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必须配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来一起解决。
最后的结论应该是,只要商品房还是商品,房产商当然就拥有对住房进行自主定价的权力,除非商品房取消或者改变他的商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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