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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两句
1,先找证据,再打仗,免得打草惊蛇.
2,这一句,立不住:合同上第10条所约定的内容中并没有包括公用设施变更影响使用的内容,所以幼儿园的变更不适用此条款.
天红完全可以不理,因为合同没说公共设施,合同的标的是你的房子,其他没有涉及,你只能找设计规范,如有违反,才是硬道理,不过可能不大.先找到原设计和现设计的资料,研究一下吧.
如果是我的思路,应该把公建尽量与合同联系起来,因为公建对选房使用,都有很大影响.或者,售楼的时候,开发商有什么承诺(证据),这样,既有联系,又不是标的,第10款既不适用,又不能改.对于第10款中没有说清的适用范围,应该按照对格式合同理解有歧义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的一方判定.
说的我自己都乱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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