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13307 |
魅 力 值:8437 |
龙 币:4324 |
积 分:10838.5 |
注册日期:2006-04-11 |
|
|
|
经济适用房暂时没事~。。。。
来源:2007年08月14日 上海证券报
http://paper.cnstock.com/paper_new/html/2007-08/14/content_58922987.htm
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明确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经济适用房:
有限产权、政府优先回购
根据24号文,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今后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自此,经济适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历史将被彻底“终结”。
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同时,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文件进一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24号文还要求,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从而在政策层面破除了经济适用房“大户型”的隐患。这一点在廉租房建设上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政策细化:
相关配套有望接踵而来
值得注意的是,24号文中所涉及到“经济适用房转让须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等等一系列相关事项都待细化。对此,记者了解到,各部委联动配套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
其中,建设部将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在今年10月完成。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
再者,央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根据各地廉租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研究提出金融支持方案,在今年10月底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落实制定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于今年10月底完成。同时,住房保障立法研究也提上日程,8月底完成初稿。
另据了解,建设部还将在10月底之前,对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占有比例展开督察,以确保房源。
最重要是这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应该可以放心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