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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our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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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中大恒基黑中介被判双倍返还所吃的差价!!!!!!
2007-11-12 8:45:07| 中大恒基黑中介被判双倍返还所吃的差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通民初字第5370号
原告韩立,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通州区果园西小区225院4号楼1单元161室 被告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木材贸易大厦14层 法人代表:刘益良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涛 该公司职员 住北京市通州区东营前街15号具体经过大家可以看我以前发的帖子:中大恒基是典型的黑中介,骗吃差价! 现在我把判决书的法院认定部分写出来让大家看看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把不是业主代理人的郑宾说成是业主的代理人,把自己定下的房屋价格说成是业主出售的房屋价格,因此认定被告在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和原告签定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可撤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的,撤消权消灭,现原告选择赔偿权,不选择撤消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被告作为"若吃差价,双倍返还"的允诺者,是向被服务者作出的单向允诺,依据我国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应当向被服务者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被告在居间服务中和兴天置地公司串通一起确有吃差价的行为,所以其应当按照允诺的内容,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违反忠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因被告在通州建委调解后已经给予原告5000元,因此应将已经给付原告的5000元从将要给付的50000元中扣除,被告应给付原告45000元,因被告和兴天置地公司在一起恶意串通侵害被告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和兴天置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只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判决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被告给付后可以向兴天置地追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3000元,因未能出具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人民币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韩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赔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五百六十二元,由原告韩立负担九十九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上述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述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2日
在此,我感谢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的法官,秉公执法,明察秋毫,执法律天平,创和谐社会,保护了弱势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惩治了不良中介的欺诈行为,使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真正实现了政法系统作出的:公平的审判关系着社会的和谐,我们必须称职的承诺,同时也使广大的消费者认清了只有依靠法律相信法律,及时保留证据同违法行为做不妥协的斗争才能真正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善良遇见邪恶依旧善良,邪恶遇见善良益发邪恶,一味的忍气吞声只能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团结起来做永不妥协的斗争才是真正的强者!
本案例将可能是全国第一起因为房地产中介骗吃差价而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的案例,对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惩治违法中介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希望广大的新闻工作者能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惩恶扬善,积极报道,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让我们的消费者更加理直气壮,我的联系电话13784125319QQ601214151,
最后谢谢新华社编辑和记者及其他新闻媒体对我的关注和支持,以及律师所的律师给我的无偿援助,还感谢广大的网友给我的声援和提出的宝贵建议,谢谢大家
2007-11-23 11:12:3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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