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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理解: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前签定合同的房子就不应该按照LZ所说的办法!
只要签定合同了,就已经算是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了!现在只不过没有满5年!等满5年之后就可以随便出售了!当然我说的是一手房!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以上文字我觉得最重要的一个字是"后",就是这个句话的这个"后"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我的理解就是政府不是一刀切了,不是说你的房子现在没有满5年就得按照新政策走,而是说只要在新政策正式出台之前签了合同的就没有问题!等满5年后补交10%就什么都OK了!当然了我是自己的理解,还请专业人事给个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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