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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报今天新闻经适房上市下周执行新政
竞报讯(记者楚贵峰)经济适用房“新房”和“老房”的上市交易政策有何不同、出售经济适用房后是否还可购买其他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如何交物业费?昨天,市建委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出租出借须退回
“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据市建委住房保障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下周一之后为“新房”
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如何区分“新房”和“老房”?市建委住房保障办表示,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日作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下发之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据市建委住房保障办有关人士透露,目前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完成征求意见环节,下周一将正式公布。
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按照《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 (包括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交易。
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满5年上市补交土地收益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原价出售仍可买经适房
出售经济适用房后,是否还可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市建委表示,将已购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经适房物业费1元左右
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据市建委物业管理处介绍,目前本市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另外,根据本市2662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小区还收取水泵维护费、安全防范设备维护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等。总计的费用每平方米、每月在1元左右。
老审核表不再办延期
对于此前已通过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的家庭,老的审核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须按现行的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符合现行准入标准,经公示无异议纳入轮候,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的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承诺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资格并非终身有效
申请家庭审核通过后,其购买资格并非终身有效。当其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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