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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
高法宣布:合法录音证据有效 医疗诉讼医方举证
2002年1月7日04:16
2001年12月30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首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问题作了系统的解释和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围绕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前后及规定中所体现的立法宗旨和重要原则,本报记者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进行了阐释。
......
无疑点录音证据有效
规定中首次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涉及到人们普遍关心的录音证据今后是否有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合法性标准严格限定在需经对方同意。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极为少见。但据此,即使法官确信录音证据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加以保护。
按照《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取得并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
黄松有庭长特别强调,《规定》实施的社会效果如何,除了法官应尽快掌握和正确运用外,格外需要社会各界对现代司法理念的理解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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