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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好婚姻法关于家庭财产所有的司法解释
从转商交易和婚姻法对夫妻家庭财产分割两方面说起。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有三种确认规定。第一,就是多数家庭存在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法定夫妻共有制,在没有文书约定情况下,婚后家庭财产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增值部分属于共有;第二,部分约定个人所有部分约定共有;第三,全部家庭财产约定个人所有,即完全AA制。

夫妻之间去建委办转商,交易窗口会给卖方一个调查答卷,需要买房确认再没有房产共有人这表格是在房产档案中存档的,然后才可以挂网交易;
夫妻之间签了交易合同,一般都是以远低于市场交易价的“指导价”进行交易签约以节税,夫妻都到交易现场办转商,这时买方不可能推脱说对卖方书面声明没有房产共有人填表不知情的。交易中付款事项显然进行没有实际资金交付行为无疑,可是合同上必须确认实际交割过的,并有红手印和签名为准。要发证了,2008年以后的房产证上就有房产共有人一栏要填明白的,这是物业法出台后产权证上的新项目。交易合同也是要存档的。2008年后,房产交易档案的权威性高于产权证,例如对房产证在一方手中而被一方将房产出售,发生争议,会以房产档案备份为准的。这种交易后的产权证上共有人一栏是不可能有买方属于共有人的名字了
这种打岔边球的交易,用脑筋急转弯来自己想想看吧。
明明是法定共有房产,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方书面确认没有共有人;虽然没有实际交易款收付,本来夫妻金钱储蓄也是一人一半,卖方是在交易合同上确认买方付过款的,实际上属于认定同意划出共有资金一部分让买方买去自己所有的共有房的一半。这就是---卖方认同用夫妻共有资金支出交易额的一半让买方对卖方将夫妻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一半按低廉指导价买下啦。交易后的产权证上共有人一栏是不可能有买方市共有人的名字了。这份在房产部门官方档案的存档文书,怎么否定不是具有家庭财产权属的部分个人所有制文书?

楼主掂量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公平?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也不一定是说夫妻感情不好,只是高级的夫妻之间财产所有形式。自己是否喜欢自己选择。属于财产法定共有制的家庭,这样转商,若是万一以后遇到财产分割纠纷,目前司法解释尚没有这方面问题的解释,只好完全看法院法官的自由量裁权了。市场价100万的房子,买方用指导价40万的一半额从家庭共有积蓄中列支20万再加上六万税费,即可获得另一半50万的房产权。这种交易对卖方公平么?

我咨询过房产方面资深律师,都认为后面的事情不好说的。我仔细想过也有点荒唐,就怕聪明反被聪明误。
我认为实行家庭财产AA值的家庭中夫妻才可以进行前述交易的。
2010-02-07 19:57:4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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